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可能得到公正处理。
达维德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分为三大法系,即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即使欧洲大陆的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但它解释不了英国问题,普通法包括它的判例制度和陪审员制度具有明显的实质非理性的倾向,但在英国同样产生了资本主义,甚至比大陆更早。
换句话说,中国要想建立和发展现代经济,不使自己的法律制度向形式理性的方向发展根本不可能。就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而言,长期以来都存在一种对中国法的评价,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不占主导地位。[55]由身份所决定的不同社会群体的人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税收和社会责任的广泛领域起着支配作用。和解较之起诉更有价值,与其用法来解决争端,宁可用调解来消除争端。[27]换句话说,中国经济的奇迹已经为挑战传统理论、创造新的理论提供了现实素材。
[29]他用家产官僚制一词来描述中国的中央集权体制。他提出,中国法存在与西方法不同的内部模式。2类似的还有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法院认定曹某某2018年实施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属于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进而根据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犯罪的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这对于相应涉嫌犯罪行为而言,其入罪标准把握、刑罚裁量轻重与程序流转速度等方面都将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11]在此社会背景下,通过涉疫刑事政策配合涉疫社会政策发力以达成综合防控之成效便是一种应时而动之智举。再如郝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尽管郝某的犯罪行为实施于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18日之间,但是法院认为根据《意见》1应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故对郝某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4]15迅速让国民了解与掌握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是顺利地推进依法治疫,确保疫情防控策略贯彻和治理目标达成的前提与保障。
若难以遴选出防疫公务主体法律层面的影响性事件,则至少应遴选社会影响性大的案例,及时以正视听。机关间应加强沟通协调,推动高质量的防疫公务主体涉疫犯罪或涉嫌涉疫犯罪典型案例产出,确保既对防疫公务主体产生警示教育实效,又为实务中办理防疫公务主体涉疫案件提供实用参考指南。
对此,笔者曾指出,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或刑法教义学皆无法有效实现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缺憾填补,应当采取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组合型最佳完善路径,即将《刑法》第330条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刑法修正案方式修正为引起重大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同时以司法解释将甲类传染病以及部分非甲类传染病(包括可能出现的新型传染病)囊括入该罪调整范围,以保证刑法规范在公共卫生发展中的步伐跟随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最高检第一批涉疫典型案例中的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孙某某自武汉返乡出现发热咳嗽后仍然擅自乘坐客车,被确诊和隔離后隐瞒活动轨迹。故而,用足用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第二个内涵。涉疫刑事司法政策以其能动性与灵活性的特质积极推动刑事法律在公共卫生领域的积极作为,为疫情防控时期的秩序维护和行为规范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正面引导,为大局稳定和权利保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因此,涉疫刑事司法政策乃是我国刑事司法基于社会现实基础的积极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声明,新冠肺炎疫情预计持续时间较长,需要长期应对。四、结 语 我国曾经面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吃紧阶段已经过去,当前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正顺利复苏,疫苗接种也正在全面有序推进,我国社会正处于后疫情时代的疫情防控常态化之良好格局。全面总结与理性审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涉疫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后疫情时代的常态化防控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活动的有效治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由上可见,依法重点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构成了我国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内涵,而在该内涵的要求之下,又根据不同时期的疫情防控形势对医疗秩序、国境卫生检疫秩序等的司法保障力度相应地有所侧重。其次是关于该类典型案例如何遴选的问题。
[26] 针对在基于用足用好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政策惩治涉疫犯罪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不够重视消极责任要素之判定进而予以合理化出罪的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人因对新冠肺炎疫情或者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了解、对国家各种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不理解、对被集中隔离感到惧怕等而实施涉疫不法行为的现象,从遵循刑法谦抑主义的立场,笔者主张尤其应当重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维护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度应用,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刑法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治理与防止特殊时期刑罚可能泛化之间的逆向张力。简言之,一般预防就是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31]65-66而某领域潜在犯罪行为人对非本领域内犯罪事例和惩罚事实又具有不同的刑罚感知度,由此决定了某领域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强度并非毫无二致地作用于各个领域的潜在犯罪者。对传染病类型的修正方式与笔者提出的立法类型化调整、司法解释适度限制完善路径比较相似,只不过本次修正将司法解释适度限制部分地融入了立法类型化调整内。在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本次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司法积极作为与担当,对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维护与稳定给予了有效的助力加功,但与此同时也显现出了部分有待加以弥补的缺憾。[22]我国则自2020年4月29日以来,境内疫情总体呈零星散发状态,局部地区出现散发病例引起的聚集性疫情,境外输入病例基本得到控制,疫情积极向好态势持续巩固,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然而,在《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中,甲、乙、丙类传染病被采取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相应类别传染病范畴下的子传染病品种,故何为甲、乙、丙类传染病实际上可直观地一目了然。但是就孙某某2020年1月23日与被确诊和隔离后的行为而言,此时其则应是已经预见自己(可能)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可能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但是基于讳疾忌医、对自身身体状况盲目自信的传统原因,以及对新冠肺炎不了解而产生的哪有那么严重应该没事等一般民众的普遍心理,侥幸而轻率地认为应该可以避免结果,于是做出了自我逃离并独自乘车回家、确诊与隔离后仍然隐瞒行程与活动轨迹的举动。
与此相关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刑事司法机关在涉疫犯罪案件与常规犯罪案件之间分配的办案资源并不平衡,[14]从而导致了不同案件在诉讼进程上形成厚此薄彼的运行局面。为在其责任要素问题上定纷止争,规范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未来也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其故意的责任要素予以明确。
《意见》1中就明确规定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23]时至今日,尽管疫情防控吃紧阶段已过去,但我国疫情防控正处于并将可能长期处于常态化时期,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存续的基本社会土壤依然存在。
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在发挥积极功能之余,引发的部分司法瑕疵同样不容忽视,不遮蔽问题是更好解决问题的现实前提,这同样可以让我们在后疫情时代通过冷静的反思而提供深刻的启示。在刑事司法政策调整刑事惩戒广度与力度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我们在法治视野下合理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的扩张趋势与罪刑法定主义的限缩秉性二者间的张力,而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边界的李斯特鸿沟则为此过程中应切实奉行的底线圭臬。
全面总结本次涉疫刑事司法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将其中的有益经验适时升华为法律,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既是刑法立法科学化的体现,亦有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事法治治理现代化。2在该层次内,首先需要界定何为疫情防控期间。在涉疫刑事司法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及时严密刑事法网的应急蜕变场域之内,尤其备受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深度关注的当属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的解释扩张问题。总体而言,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涉疫社会政策存在防控缺漏,亟需涉疫刑事政策的机能补充。[12]然而,坚持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以便于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
笔者认为,从规范层面来看,行为人明知疫情及其防控政策的存在,仍然违反防控措施而实施行为,其已具有明知而欲求明知而放任的心理构造;从心理事实层面来看,行为人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之行为,亦属故意;因而,将本罪责任要素认定为故意是心理事实和规范事实的统一。[7]2鉴于紧迫的社会新情势,我国的涉疫社会政策之产生主要是以行政干预为主。
3 (三)现有刑事法律规定适用方面对责任要素界定有失规范 涉疫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要用足用好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需要按照逻辑自洽性的刑法教义学方法,将某一具体的涉嫌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行为事实涵摄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刑法规范,进而配之以相应犯罪的刑法法律后果。由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具有指导、统率刑法分则内容的效力,如果将过失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责任要素,便直接与刑法总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
又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政策主要是为满足特殊时期刑事司法实践的高需求,故涉疫刑事政策主要是指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四)涉疫刑事司法政策适时法律化 司法机关在刑法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刑法的完善提供了丰富、可行的经验资料。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看待我国的涉疫刑事司法政策与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司法适用,是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自信与道路自信的体现。针对涉疫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的涉疫犯罪范畴框定所存在的不当延展的问题,为确保在后疫情时代的常态化防控中精准地框定涉疫犯罪范畴并实现其刑法法律后果的罪刑相适应,笔者主张采取逐步限缩的三阶层筛查方案。
因为何种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例如新冠肺炎作为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就由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确定。一方面,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引了涉疫犯罪的司法适用。
以最高检发布的涉疫典型案例为例,每类犯罪下包括法律要旨和具体案件:法律要旨部分除重申刑法和《意见》1关于该罪的规定外,还附加指出司法机关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此罪的特别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描述现实个案的案情和办理经过,进一步以可视化方式诠释如何遵循和实现法律要旨。《意见》1归类梳理出妨害疫情防控的典型违法犯罪,并辅之以典型案例释法明理,这种鲜活、生动的普法教育方式,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机能,指示、引导普通国民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行为。
因此,为确保前期疫情防控胜利成果的持续巩固,并为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活动提供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助力加功,坚持涉疫刑事司法政策合理内核常态化,并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其与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而予以规范适用,便是基于社会情状与规范依据的应然结论。3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我国抗疫的艰辛历程共分为五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迅即应对突发疫情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